新北市政府101 年度辦理中低收入老人補助裝置假牙計畫
一、 依據:內政部97 年12 月31 日行政院院臺內字第097006010 號函核定
中低收入老人補助裝置假牙實施計畫辦理。
二、 目的: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老人口腔健康,減輕老人經濟
負擔,特辦理補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老人裝置假牙,以維護老人生活
品質與尊嚴。
三、 辦理機關:
(一) 主辦機關: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二) 協辦單位:本市各區公所、新北市牙醫師公會(以下簡稱公會)、全民
健康保險特約之公私立醫療院所。
四、 補助對象及限制:
(一) 設籍本市年滿六十五歲以上,經醫師評估缺牙需裝置假牙,並符合下
列條件之一者:
1. 列冊低收入戶。
2. 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3. 經本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者。
4. 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
5. 經本府補助身心障礙者托育費或養護費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二) 服務對象同一顎已取得相同補助項目者,三年內不予重複補助;固定
假牙每人每年限申請一次,同一齒五年內不予重複補助。
五、 補助內容及標準
(一) 全口活動假牙:最高補助4 萬元整。
(二) 上顎半口活動假牙:最高補助2 萬元整。
(三) 下顎半口活動假牙:最高補助2 萬元整。
(四) 上顎半口活動假牙,併下顎部分活動假牙:最高補助3 萬5,000 元整。
(五) 下顎半口活動假牙,併上顎部分活動假牙:最高補助3 萬5,000 元整。
(六) 上顎部分活動假牙:最高補助1 萬5,000 元。
(七) 下顎部分活動假牙:最高補助1 萬5,000 元。
(八) 上、下顎部分活動假牙:最高補助3 萬元整。
(九) 固定假牙:最高補助5,000 元/單顆,3 顆為上限。
以上前八款由內政部補助辦理,第九款由本府自籌經費辦理。
未達補助標準者全額補助其裝置假牙實際支用數,另倘經費不足支應時
則以補助老人裝置全口假牙者優先辦理。
六、申請人如遇傷病、死亡等因素,致無法完成裝置假牙者,得按下列製作
階段,支付辦理製作假牙之醫療院所相當比率之費用。
(一)牙齒骨架印模:最高補助35%。
(二)完成排牙:最高補助70%。
(三)活動假牙已製作完成:最高補助80%。
七、有關口腔篩檢及假牙製作服務單位由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公私立醫療院
所辦理。
八、申請程序:
(一)符合補助資格者持證明文件(中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核定公文影
本)向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公私立醫療院所進行口腔篩檢。
(二)辦理假牙裝置受理之醫療院所於核對身份後進行口腔篩檢,並擬具診
治計畫,申請人於完成口腔篩檢後檢具下列資料,由公所或全民健康
保險特約之公私立醫療院所向本局提出裝置假牙申請:
1.中低收入老人補助裝置假牙申請表。
2.補助對象之證明文件(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核定公文)。
3.醫療院所出具之裝置假牙診治計畫書。
4.醫療院所出具假牙裝置費用估價明細。
5.顯示缺牙位置,正面全臉之假牙裝置前照片。
6.診斷書
(三)審核結果由本局通知申請人後,始可開始診療製作假牙。
(四)申請人需於本補助計畫核定後三個月內完成假牙裝設並檢具下列文件
向本局辦理撥款事宜。
1. 本局核准公文影本。
2. 製作假牙之醫療費用收據(需附千分之四印花稅)。
3. 領款收據。
4. 中低收入老人補助裝置假牙實施計畫滿意度問卷調查表。
5. 正面全臉之假牙裝置後照片。
6. 申請人指定匯款金融單位存摺影本。
申請人如無法預先繳付假牙裝置費用,則醫療收據免付,須另檢附
切結書及就診製作假牙費用清單,同意將該假牙裝置補助費撥入辦
理裝置假牙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公私立醫療院所。前項撥款事宜
得由區公所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公私立醫療院所檢送相關文件送
本府辦理。
九、因申請或裝置假牙所涉爭議情事由本市醫事審議委員會進行醫療爭議調
處。
十、裝置假牙服務提供單位對假牙製作及裝戴、裝戴後需提供一年之調整服
務,以保障服務品質。
十一、本府得隨時抽查申請補助對象、製作醫院或診所相關資料,申請人、
醫院或診所如有填報不實、隱匿事實、溢領補助或違反相關法令情事者,
其所領取補助,應予返還,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十二、本計畫實施期間,自中華民國101 年1 月1 日起至101 年12 月31 日
止。
十三、本計畫簽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